2016年江西成人高考民法物权法复习要点一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7年05月05日

摘要:  物权   物权法的一般原理: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应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其特征是:   (1)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财产权。   (2)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   (3)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   (4)物权为排他性的财产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物权行为独立原则。   (4)公示公信原则。   (三)物权的变动   1、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

  物权

  物权法的一般原理: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应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其特征是:

  (1)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财产权。

  (2)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

  (3)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

  (4)物权为排他性的财产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物权行为独立原则。

  (4)公示公信原则。

  (三)物权的变动

  1、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物权的设立,又叫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为自己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作物权的取得;为他人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为物权的设定。物权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内容的部分改变。

  物权的终止,又称物权的消灭,对权利人来说即丧失了某一物权。它可分为绝对的消灭和相对的消灭。

  2、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因。

  3、物权的取得与丧失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

  能够引起物权丧失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法律行为,如抛弃、合同行为等。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如标的物灭失等。

  4、物权的公示

  物权的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特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

  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亦以交付、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

  所有权的权能

  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除具有物权的共性外,还具有区别于其他物权的特殊性;

  (1)所有权是自物权

  (2)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3)所有权具有弹性力和回归力

  (4)所有权是其他财产权产生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