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江西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复习笔记物与有价证券(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3年09月05日

摘要:  1、物的概念   存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以有体物为限   例如:日、月、星辰、镶在嘴里的金牙、专利均非,扯断假发则为侵害人身权,取走摘下的假发则为侵犯财产权。   2、物的分类   (一) 动产与不动产   A、动产,注:准不动产(汽车等);   B、不动产:土地(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定着物(房屋、建筑物),定着物成为不动产须具备两个条件:继续附着于土地,移动会损害价值或功能;具有独立的经济目的,不被认为是土地

B、上衣与裤子 C、电视机与遥控器 D、房屋与窗户 [参考答案] AC

  双方当事人有约定从其约定;法律没有相反规定或当事人没相反约定时,主物所有人处分主物时,效力及于从物,如转移主物所有权,则从物所有权亦承之移转;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因标的物的主物不合约定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不能与之相反;若对主物所有权为一定限制,则限制亦及于从物,如设定质押,则质押之效力及于从物。

  4、孳息

  天然孳息(依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如动植物产出,鸡蛋、羊毛、鹿茸,果树的果子、羊毛是孳息,宰牛的牛肉、电力不是孳息)与法定孳息(依法律规定产生,如租金、承包金、利息、及迟延支付的利息)。天然孳息归物权人,法定孳息归债权人。

  5、货币: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

  6、有价证券: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归证券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