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13年江西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要考点复习(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3年09月05日

摘要:  一、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二、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具体表现为:   (1)参加财产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发生财产关系须遵循自愿原则。   (3)财产关系大都是等价有偿的。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人身关系主体牌平等地位。   (2)人身关系是以特定

观念处理民事纠纷。

  (五)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所谓法律要作广义的理解:第一、法律包括民法,也包括与该项民事活动有关的民事单行条例、法规等。第二、法律没有规定时,应遵守国家政策。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在何时、何地,对什么人发生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包括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凡在中国领土、领海、领空内进行的民事活动,不管主体是中国公民、法人,还是外国公民、法人,均适用中国民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第一、涉外案件另有法律规定的;第二、地方国家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民事法规,仅在发布机关所管辖的地区生效,对其他地区不适用;第三、单行法另有规定的情况。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包括公民、法人两种情况。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如外国使领馆人员享有民事豁免权时,不受所在国民法约束。法人分为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在中国境内的民事活动原则上应适用中国民法,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不适用所在地法律的,应按特殊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