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成考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09年03月06日

摘要:  为确保我校成人教育本科教育质量,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授予条件   第一条 凡按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计划招收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我校成人学历教育各专业的本科应届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经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题会议审议,其后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

  第九条 学位办(教务处)根据最终评审结果,组织颁发《成人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06年1月起执行。解释权属校学位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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