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商学院成人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09年01月04日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湖南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院学位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由成人教育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的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评审小组。   第二条  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评审与授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学术标准,从严掌握。   第三条  经评审小组资格初审,院学位委员会评定,确认具备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湖南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院学位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由成人教育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的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评审小组。

  第二条  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评审与授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学术标准,从严掌握。

  第三条  经评审小组资格初审,院学位委员会评定,确认具备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纪,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2、掌握所修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本科大学生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在读期间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且所学全部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0(含70分)分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在读期间合格成绩,准予毕业并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3、通过湖南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在我院报名并参加我院安排的成人教育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惩处者;

  2、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3、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在读期间,有4门(含4门)以上课程补考者;

  4、获得毕业毕业证书1年内未申报者;

  5、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湖南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者。

  第五条 在读期间学位外语考试不及格,毕业后1年内参加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及格者,可授予学位。

  第六条  具有毕业资格,但因第四条中第二、三款没有授予学位者,如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奖励证书和作品原件,经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评审小组审核,报院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补授予学位:

  1、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机构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其他荣誉称号者;

  2、解放军、武警部队指战员、公安干警荣立二等功以上者;

  3、因见义勇为受到地(市)级以上单位表彰者;

  4、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1篇与所学学科相关学术论文者;

  5、获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科技发明奖,或者其成果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