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媒学院继教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07年12月06日

摘要: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第102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浙江省教委(92)教高一字第59号关于《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本院成人高等教育(含本院自考主考专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指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招生,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为获准学位的毕业生制作学位证书、立档和发证工作。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后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推荐申请人名单,并提交经审核的以下材料:

    (一)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册(一式三份)。

    (二)《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

    (三)申请人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12月份评审。每位学员只能在毕业当年申请一次。

    第七条  学位证书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格式统一制发,并注明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位申请者、推荐单位以及学位授予单位,在申请、推荐和审核、审批过程中,凡违反国务院、省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提交省教育厅作出处理,撤消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本院主考专业的本科自考毕业生,除根据省自学考试主管部门提供的可授予学士学位者本院予以认可授予外,自考课程成绩达到本办法第二条第1、2、5款要求的自考毕业生(其中补考成绩按省自考管理机构规定计分),可直接向本院申请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