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各种照顾需提供的证明材料(3)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07年08月13日

摘要:照 顾 类 型 代 码 及 名 称    照顾分    所需证明材料    10    25岁以上    20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1    地市级以上劳模、先进    20    由当地劳动部门出具证明,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2    军队、武警、民警三等功以上者    20    立功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3    户口在云南省的少数民族    10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4    烈士子女及配偶    20    由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8)在野外、井下、监所(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少管所)、远洋第一线从事采伐、农垦、地质、水利(农水、农电、防汛、水保、水管、施工、水文、移民)、采矿、勘探、测绘、远洋运输、殡葬和社会福利(孤儿、弃婴、残疾人、老年人、伤残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人护理)工作,报考对口专业的考生(须主管部门出示证明材料)。

  (9)年满25周岁(1983年2月28日以前出生,含2月28日)的在职、从业人员。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以照顾10分(1)户口在云南省的边疆及执行边疆政策县的汉族考生。

  (2)高寒山区中小学教师。

  (3)户口在云南省的少数民族考生。

  (4)获得县人民政府(党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模范(先进)教师、模范(优秀)党员称号者。

  (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明》)。

  5、复员、转业军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6、上述照顾不累计加分。

  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在报名时即须交验获奖证书、身份证等证书原件、复印件和证明材料。过时不予办理照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