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成人高校招生的照顾录取政策(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06年08月15日

摘要: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具备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的人员或由解放军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自1995年起统一制作颁发的学历证书者,经本人申请,省招考办审核批准后,可免试进入相对应层次的成人高校高职(高专)或本科学习。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由省总工会负责推荐)。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

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8.报考农、林、地质、水利、水产、矿业、公安、测绘、监所、远洋运输、道桥、社会福利等艰苦行业各专业的考生。

  9.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

  10.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198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三、对报考农、林、地质、水利、水产、矿业、测绘、公安、监所、远洋运输、道桥、社会福利等专业的考生,除享受政策加分外,在上线生源不足时,可降分投档。

  四、报考成人高校高中起点升本科或高职(高专)的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在出具经省体育主管人事部门审核的运动成绩证明后,录取时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五、对报考辽宁支柱和传统产业即石油化工、冶金、装备制造、纺织、汽车制造、建材等专业的考生,在上线人数不足时,可降分投档。

  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在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可在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七、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可在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八、符合两项以上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能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