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受教育权力 学生将母校告上法庭(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06年01月26日

摘要:    2003年毕业于广西职业技术学院的覃先生于2004年8月通过全国成人专升本考试,后被非志愿的学校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录取。之后,覃先生多次与该校协商转学一事,而学校则以学校利益为由给予拒绝。面临失学危险,为维护受教育的权力,覃先生最终将母校告上法庭。1月13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覃先生反映,2000年至2003年期间他就读于广西职业技术学院普通大专,为增长学识,提高自身素质以及工作需要,于2004年参加了全国

先,后又不办理转学在后,严重的侵犯了自己受教育的权力,为享有、维护自己的教育权,经多次努力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2004年12月,覃先生向江南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把母校推向法庭,要求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因擅自录取而必须承担的同意转学的义务,并因此造成大半年失学超成的各项损失5400元。2006年1月13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开庭当天,原覃先生的法律老师代表学校应应诉,双方就学校是否侵权、学校是否有义务为覃先生办理转学手续、学校是否应该赔偿覃先生各项损失等行为进行了取证、辩论。

    原告代理律师称,被告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非志愿考生,另外,在向考生发出录取意愿未得到考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录取考生属侵权行为。被告应该承担原告为此受到的损失。屡行原告的合理的转学请求以及原告在协商过程中受到的财物损失等各项损失。原告被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录取,可以通过168信息台、招生考试院等方式查询,是不可否认,众所周知的事实。在协商中,学校做为教育部门,原告为学生,处于劣势,因此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被被告拿走通知无法证明其录取的事实,但被告连同通知书一起发出的学生入学须知也足以证明原告被被告录取的事实。被告提出录取是在区招生考试院的审核下录取的,并没有充分的证据给予证明,同时2004年成考报名表上并没有是否愿意调剂一栏。原告被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录取后,曾多次与被告进行协调,指出广西职业技术学校擅自录取的侵权事实,并表达自己的读广西大学的意愿,多次提出转学申请,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均不受理。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受教育权力的事实。

    被告代理律师称,广西职业技术学并未向原告发出过录取通过知书,无录取通知书证明被该校录取。退一步来讲,即使广西职业技术学录取原告,也是通过区招生考试院调剂并审核后录取的。即使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向被告发出录取通知书,而原告在得到通知书后并没有到学校注册报道,也没有和学校进行过任何的说明,也没有对转学一事进行过协商,学校是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的。学生没有取得学籍,学校没有义务为其提供转学义务。其于以上原因,被告提出的转学和赔偿要求并不成立。

    当日,法院并为对此案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