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过程中哪些行为属于作弊行为(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23日

摘要:  问:考试过程中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行为?国家有关规定是如何处理的?   答: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中有关规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根据规定将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1)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试作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考试机构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