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09日

摘要: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012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教高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授予对象   经教育部批准备案、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授予机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学术水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要

时提交思想政治表现及全部课程的考试考核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本科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英语合格证等相关档案材料。

  (二)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将相关材料交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

  (三)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将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认定合格的申请者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经审批通过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学位申请者和推荐部门在申请、推荐、受理、审核、授予过程中,凡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原《安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成人学位授予文件同时废止执行。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学士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