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10月11日

摘要:  (一)考生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五)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