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业大学函授教学管理规范(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3月19日

摘要:  函授教育是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基本形式,为适应函授教育规律,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各主要教学环节,提高学员的培养质量,明确教师教学目标及考核标准,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一、教学前准备  第一条 任课教师由各学院选定,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应选拔那些业务素质好,认真负责,事业心强、懂得函授教学规律,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作为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第二条 新教师开新课必须通过试讲。试讲时间一般安排在授课前一学期适当时间进行。试讲未通过的教师不能开课。  第三条 根据函授教学方案,提前一学期由主讲教师

统一由主讲教师编制,建立严密的试卷印制和保管制度。考试时派责任心强的教师或管理人员进行监考,班主任不参加所带班级的监考工作,严把考试质量关。试卷由主讲教师给出标准答案及采分点,做到严宽适度,公平公正,规范合理。各班总体成绩大致维持正态分布,防止评分的宽严不一。

  三、授课后管理

  第十三条 每学年终了,由主管教学的学院写出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对上一学年函授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主管教学的学院及时出台整改措施,以保证下学年教学顺利进行。

  四、毕业论文

  第十五条 函授本科学生必须撰写毕业论文,学生在毕业学年由函授教师布置毕业论文写作任务,进行写作辅导,将论文题目报各学院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的毕业论文,由主管学院指定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导师,对论文写作全过程进行具体指导。在最后一次面授结束前,由主管学院组织答辩委员会统一进行答辩。

  第十七条 毕业论文成绩分为优、良、中、合格、不合格五档。为完成毕业论文或论文不及格者,不准予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