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科技学院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2月21日

摘要: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和《金陵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特制订《金陵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内容及修改意见由教务处会同继续教育学院根据《金陵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暂行规定》和我校成人教育学位授予工作实际需要提出,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

由本人提出申请,在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后,由学校按有关程序授予学位,若成绩仍不合格,以后不再受理。

  第七条 在学位授予过程中如出现错授学位,或发现存在舞弊行为等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情况,必须由校学位委员会秘书负责查明情况,并将调查结果提交学位委员会复议。

  第八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