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2月15日

摘要:  一、总则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确保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授予对象  1、我校成教本科毕业生。  2、我校自考本科毕业生。  三、申报时间  每年5月及11月左右提交申请。具体申报时间我校将根据省学位办通知在网上发布公告。  四、授予条件  申请授予四川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成教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均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提

与审批表》中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鉴定。

  2、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初审;向校学位办推荐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①学生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

  ②按专业汇总符合学士学位拟授予学位者的名册、电子文档和成绩总表;

  ③专业教学计划。

  3、校学位办审核。校学位办对继续教育学院上报的申请者资格进行审查。

  4、报省学位办审核。

  5、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提交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公布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七、附则

  成人高等教育和自考本科毕业生允许申请学士学位一次,不受理超过申请时限者的授予学位申请。

  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如发现有舞弊行为等违反学校授予学位规定的情况,经查清事实确凿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