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条例(2)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1年02月10日
摘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为保证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学生学士学位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脱产、函授、业余和自学考试)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会组织成立的专家组(一般为三人) 根据本条例第二、三条的规定对接受推荐的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核。学院专家组应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预备名单。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学士学位的预备名单进行审核,对表决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对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且以后不再补授。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人数报上级学位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平公正。对发现学位申请者或者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者省学位办严肃处理,撤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已授予的学士学位,追缴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并宣布证书无效。对情节严重的,报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给予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直至依照有关规定停止其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的处分。
第七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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