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成人学位授予规定(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6月21日

摘要: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文附件《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有关教育部门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   授予学士学位是件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择优授予。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在本单位工作积极努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事宜另行规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校按文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和理学(或教育学)等五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