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业学院授予成人学位实施细则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0年05月28日
摘要: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为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授予对象 第二条 凡经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含专升本)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授予条件 第三条 在工作单位和在校学习期间,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表现优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 第四条 业务能力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鄂学位(1999)003号文],为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授予对象
第二条 凡经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含专升本)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授予条件
第三条 在工作单位和在校学习期间,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表现优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
第四条 业务能力达到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表明确已较系统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1、在校学习期间,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总平均成绩应在75分(含75分)以上;
2、参加教务处组织的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其合格标准为:一次通过,且成绩达80分以上;
3、参加湖北省学位办统一组织的外国语考试,一次性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统考四级、六级通过者可免考);
4、毕业论文(设计)必须一次完成,其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位:
1、在学期间违反校纪校规或在工作单位犯有错误,曾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或受过两次处分者;
2、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3、高中起点本科生在学期间,累计有三门(含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虽经补考及格者;专科起点本科生在学期间,累计有二门(含二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虽经补考及格者;
4、在学期间各门课程总平均成绩75分以下者;
5、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中等以下者;
6、参加教务处组织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的学位考试,有任何一门成绩不及格者;
7、参加湖北省学位办外国语统考成绩不合格者;
8、因留级而延长修业年限或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当年未能获得毕业证书者;
9、课程学习和学术水平未达到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要求者。申办程序
第六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形式的本科毕业生,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者,应向成人教育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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