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成人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19日

摘要: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安徽大学普通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做好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通过各种办学形式培养并获得国家承认本科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高中或大专起点的脱产、函授、夜大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教务处系我校

绩;

  6、学籍管理及有关考核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 教务处应于收到学位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对申请者的资格审查工作,做出是否同意接受申请的决定,并将结果通知推荐单位。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接受其学位申请:

  1、学习期间政治思想表现不好,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2、函授、夜大本科生所修课程经补考及格累计超过两门;高中起点、专升本脱产本科生,学习期间,理科学生累计有六分之一,文科学生累计有八分之一课程(包括必修课、指定选修课)系经补考及格者;

  3、未修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第一外国语;

  4、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受到查处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得到证实;

  5、推荐材料不全者。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通过资格审查后,还必须参加省学位主管部门规定课程(外国语)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两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定于每年9月中下旬,考试时间定于每年11月第二个星期日),考试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得进行补考。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有关材料汇总造册,经我校有关学科学位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将学位分委员会审查并投票通过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材料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经校学位委员会投票审定后,由学校决定并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位申请者及推荐部门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凡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出,由校学位委员会视情节作出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即行生效。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修改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