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授予成人学位工作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14日

摘要: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和授予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二、授予对象   第二条 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承认其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并附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申请表;

  2、被推荐者所修课程的全部成绩(含原始成绩报告单)、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及毕业设计(论文)原件;

  3、被推荐者在校及工作单位的现实表现鉴定。

  (三)组织考试。

  (四)学校初审。校教务处按授予学位的各项要求,对被推荐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在一个月内将审核合格者按专业编造名册,并附有关材料送各专业同行专家组审核。

  (五)专家组审核。对学校教务处提供的学位申请者的材料在半个月内审核完毕,并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

  (六)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院(系)分委员会在半个月内对专家组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评议,并确定拟授予学位的名单,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每年12月份或6月份对院(系)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进行审批,并公布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八)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由校教务处填写学士学位证书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表,并向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附则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于毕业当年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其学位(因学位英语、学位课程未合格者除外)。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09年7月10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学校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