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授予成人学位实施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13日

摘要: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88)学位字012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切实做好我校成人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工作。结合我校成人教育学院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成人教育学院本科(含大专起点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推荐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业余学习的本科毕业生,须由任职单位负责对其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和道德品质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经成人

学士学位。

  第五条 不论何种原因,学位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发。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成人教育学院九八级本科生开始执行。

  关于授予上海海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补充规定

  符合《上海海洋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即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未取得CET-4证书的、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有关规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均需参加上海市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英语课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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