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药科大学成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06日

摘要:  根据《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1、我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与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相一致,以确保授予质量。具体标准详见《沈阳药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暂行办法》。   2、与我校已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本科专业相同的成人本科专业有权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二、学位申请者条件   符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人本科毕业

位。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时间为每年的二月、九月。

  4、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核工作要坚持授予标准,不能因成人教育的特殊性而降低标准。

  5、虽已授予学位,如若发现新的问题而不宜授予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复议可撤销其原所授予的学位。

  六、学位证书注册及管理

  1、教务处专人负责办理注册手续,按要求向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报送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相关材料,包括学校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决议、申请者学位课考试合格证书、学位授予统计表、学士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库。

  2、注册时间为每年3月份的第一个星期天后一周和每年11月份的第一个星期天后一周。

  3、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由教务处设专人管理,待注册结束后统一发放。

  七、学位材料存档

  每年学位授予工作结束后,由教务处专人负责将有关学位申请等材料及时存档,并进行工作总结。

  八、提高学位管理水平

  学位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政策性,要求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素质和管理水平。应定期组织学位管理人员学习有关学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学校要不断完善有关学位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做好成人本科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