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授予成人学士学位工作细则(2)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0年04月28日
摘要: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甘肃省学位委员会《甘肃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为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与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所授学士学位仅限于本校有权授予的学科门类。 二、授予对象 第三条 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并符合本细则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三、授予条件 第四条 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其课程学习(含外语、教学
生,一律不再进行补授。
5、学位证书的颁发。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批结果,订制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证书,由办学单位向学生颁发。对学生的学位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档案部门存档,一份交申请者所在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
五、学位课程考试
第七条 拟申请学位者须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其中学位外语考试由省学位办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在规定的期限内每人最多可参加三次外语考试,考试通过者,将获得《合格证书》。其他学位课程的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第八条 教务处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每年9月报名,10月组织考试。教务处根据学科门类和办学类型指定考试科目和参考教材。
第九条 学生在学期间包括毕业当年均可向所在办学单位提交申请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后给予记载并发给单科《合格证书》。
六、附则
第十条 学位证书下发后,由持证者妥善保管,如有损坏、丢失等,不予补发。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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