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邮电学院授予成人学位实施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4月28日

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暂行规定》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工作的通知》等有关精神,参照本院日校授予学士学位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遵照成人本科毕业生“择优授予”学位的原则,凡政治思想好,成绩优良,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才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

织的外语考试(水平3-4级),考试一般安排在九月中旬,于学院所在地进行。

  3、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就该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任课教师、选用教材以及主干课程的考题、学位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各科成绩等进行审理后按授予学位条件,进行逐个审批。审批通过者,颁发学位证书,同时由省教委验印。

  五、评定机构及其组成:

  1、函授部应成立学位评定小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一人,付组长一人,任期三年。成员包括部领导和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高级职称人员应不少于二分之一。

  2、函授部学位评定小组在院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3、函授部学位评定小组成员,由领导和有关方面协商产生,报院党委批准。函授部学位评定小组组长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部领导担任。

  六、函授部学位评定小组的职责:

  1、对成人本科毕业生的各科成绩(包括毕业设计论文)政治表现,逐个进行全面评审。

  2、评审后逐个填写授予学士学位登记表,连同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上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3、研究处理学位评审中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