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成人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4月27日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校的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审查授予工作。   第二条 具有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须成立本专业学士学位资格审查小组,负责本专业学士学位的初审等工作。专业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本专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以五到七人为宜。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书面提出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经学校学士

期间,每不期连续旷课5天或累计旷课10天以上者;

  (5)在校期间累计有五门次课程(不含外语课)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及格者;

  (6)因学业成绩不合格或因其它原因留降级者和重修者;

  (7)考试作弊或无故旷考者。

  第七条 凡有特殊情况,可由本人写出申请,本专业学位资格审查小组提出意见,附有关证件、材料,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程序是:

  由符合条件的成人本科毕业生提出书面申请,专业学士学位资格审查小组逐个审核全部学业成绩(包括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考勤情况、思想品德鉴定、受奖惩情况等有关材料,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对照,按“授予”和“不授予”两种表式分别填写名单,报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委员会初审,再由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委员会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评定。不授予名单中要注明不授予学位的具体原因,属于特殊情况的要另写专门报告并附必要的证件和材料。

  第九条 经审查准予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证书》。并在学籍卡片上加盖“已授予××学士学位”印章,载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本细则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从2003年9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