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成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4月21日

摘要: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办、国家教育部有关授予学位工作相关规定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管理,根据《重庆市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和《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校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具体指函授、夜大学和脱产本科班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

、办学形式、所学专业、学制年限等内容。

  (五)校学位办负责将每年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名单报市学位办备案。

  第六条 被授位学生本人凭相关证件到成人教育管理部门领取学位证书,严格履行签字移交手续。

  第七条 校学位办与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贯彻上级有关规定及本《细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以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对在学位申请、有关考试和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对相关责任人,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成教本科毕业生应按当年规定交纳各项考试费用、申报费用,具体情况由成教管理部门负责通知。

  第九条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决定等有关材料由成人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归档。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成人教育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