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学院授予成人学士学位暂行规定(2)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0年04月14日
摘要: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生学位暂行规定》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参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4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
(四)成人教育学院根据外语考试和“主干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名单,形成《潍坊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员名单表》,由潍坊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和审查,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的名单为有效。审核通过后,潍坊学院印发《关于授予××××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决议》。
(五)成人教育学院向山东省教育厅高教处报送《潍坊学院关于授予××××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决议》、潍坊学院××××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报信息数据库、潍坊学院××××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报表等申报材料。
(六)山东省教育厅高教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核后,集中打印学位证书并发至我院。
(七)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整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评定会议纪要,连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的《潍坊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学员名单表》,送学院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六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在申请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同意,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4届成教毕业生开始起施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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