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成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4月13日

摘要:  第一条 为确保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学位字〔1988〕012号)、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鲁教高字〔1992〕10号)以及《滨州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试行)》(滨医行发〔2006〕4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的学习,能够掌握马

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位申请者参加“主干课程”考试,凡有不及格的课程,不予补考,也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位者,如发现原授予学位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或确认学位错授者可以撤消学位,撤消学位的程序与授予学位程序相同。必要时,学校学位委员会可以直接据情审定撤消学位。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