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师范学院成人学位授予暂行规定(2)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0年04月06日
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经全国成人统招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本规定的各种条件,均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三、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我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公民
学校教务处会同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有关要求对学院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的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并将结果通知学位申请者的推荐学院。
3、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批准授予学士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推荐名单进行逐个审议。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成人)。
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学位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学校将严肃处理,并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八、本规定自2006年7月起实施,其解释权在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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