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科大学授予成人学位实施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3月22日

摘要: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教委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脱产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培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

专业的同等专家组(最少三个,由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组成)对接受推荐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地审核,包括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以及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等。审核有疑义的,专家组应进行考试或考核,重点是了解申请者掌握外国语和本专业主干课程的情况以及毕业实践情况。考试或考核方式由学校决定。

  (三)对经过审核和考试或考核的申请者,专家组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系部领导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学位评定分委会或系部领导对专家组的建议进行认真复核,对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进行逐个审查,最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并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位。

  第六条 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本人应填写《学士学位登记表》,由培养单位填写学习期间政治思想及工作表现,以及学习成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应注明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医学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或审核学位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严肃处理,并撤销其所授予的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