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授予成人学位暂行实施办法(3)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3月11日

摘要: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切实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网络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为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四川省人民政

责任单位及个人做出严肃处理。在工作中,如有违反《实施办法》、《暂行规定》和本暂行实施办法,严重影响授予学士学位质量的,省学位委员会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省学位委员会有权暂停直至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或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十二条 授位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并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三条 本暂行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川学位办[2004]6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暂行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省学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