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成人学位实施办法(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2月26日

摘要: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办法(试行)》和《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位工作细则》精神,为保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工作的规范,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由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或由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担任主考学校的各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掌握本专业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从事科研工作和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者,可由我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贯彻择优推

九条 校学位办公室与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供初审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申请者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校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证书,证书的发放按省学位委员会要求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学位授予时间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之日。

  五、其它

  第十二条 如发现学位申请者和获得者有弄虚作假和违反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规定者,学校有权随时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或已获得的学位。

  第十三条 申请成人学士学位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