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成人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2月26日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暂行规定》,并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特点及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黑龙江大学夜大、函授、成人脱产本科(含高中起本科、专科起点本科、本科第二学历)毕业生及我校自学考试主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由黑龙江大学学位委员会授予。   第二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的成绩、毕业鉴定材料及学位外语考试成绩经成人教育学院复核后,凡符合条件者,成人教育学院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

理科生有7科(含7科);

  (3)执行学年制的专科起点本科文科生有5科(含5科);

  (4)执行学年制的专科起点本科理科生有6科(含6科);

  (5)执行学分制的高中起点本科生学分数累计不超过28学分;

  (6)执行学分制的专科起点本科生学分数累计不超过18学分。

  3、在学习期间,考试替考者;

  4、在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5、因故或违反校纪作结业处理者。

  第八条 申报学士学位手续与程序:

  1、具备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应届毕业生(自学考试毕业生在获得证书二年内),由本人向黑龙江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书;

  2、黑龙江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审查其申请资格。

  第九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要严肃认真,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果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要从严处理,并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其被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条 本条例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0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