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成人学位授予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2月25日

摘要: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1988,学位字012号),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联合下发的学位(1991)11号及黑龙江省教委高字(1991)2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受理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各门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

点由审核小组提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核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对于经过审核和另行考核的学位申请者,审核小组应根据本细则的有关条款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审核小组的建议进行复核同意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拟授名单。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应进行逐个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环节)在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或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严肃处理,并撤消其所授予的学位。

  第十条 外单位委托我校办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事宜,可根据我校现有本科专业或相近专业向学士学位主管部门申请受理,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改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