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0年02月23日
摘要: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宁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保证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学校学位办公室统一负责,成人教育学院组织报名,集体推荐。 第三条 宁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教育主管部门已批准授予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
3、学位外语考试(或四级外语考试)成绩单复印件(原件交成人教育学院学籍科审核后退还);
4、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交成人教育学院学籍科审核后退还);
5、近期同底一寸免冠彩色像片二张。
(二)学籍科对教学部(自学考试管理部)报送的名单及相关材料逐一进行资格审查、汇总后报学校学位办。
第七条 学校学位办对成人教育学院审查上报的申请学士学位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授予学士学位者,由校学位办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通过后的名单报自治区学位办备案。
第九条 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学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申请人及有关部门都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在学位申请或有关考试、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对在本项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提请有关行政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凡外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的,参照本《细则》办理,并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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