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族大学授予成人学位工作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2月23日

摘要:  第一条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青海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青海民族学院可授予青海省高等教育成人本科毕业生文学学士、法学学士和理学学士等学位。   第三条 学位授予的主管机构是青海民族学院学位委员会。青海民族学院学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组织成人本科毕业学

成绩、毕业论文(设计)等全部档案,提交推荐意见。

  3、青海民族学院学士学位委员会对学士学位申请者按《暂行规定》第三条和本细则中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后,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者。

  4、学院学位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投票表决,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未获通过的,学院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单位在申请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均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参加全国高等自学考试主考院校为青海民族学院的各专业本科毕业生,按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及第九条的程序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