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成人学士学位实施细则(2)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0年02月20日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重庆市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国家学历并含自考生)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学校应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
(二)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逐一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理由,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分别完成《长江师范学院拟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名单》和《长江师范学院拟不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名单》的填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签章,报送学校成人教育学院;
(三)学校成人教育学院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理由证明材料后,报送学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学位办公室提交的名单及理由证明材料,对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得票率须达到应到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送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校长签发,由学位办公室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况者,须单独向所在专业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的组织机构和职责按《长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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