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大学授予成人学位实施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2月05日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参照河南工业大学《关于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院成人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凡符合下列所有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脱产本科学制四年、专升本学制二年;业余本科学制五年、专升本学制三年的在籍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且

限于作弊一次的学生),若在其后的学习中,本人能积极改正错误,综合表现突出,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批准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总成绩排名在本班级前三分之一者;

  二、受行政处分后,在评先争优活动中获得“三好学生”或相应表彰一次或以上者;

  三、在省级以上各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其以上者;

  四、考取硕士研究生者(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颁发程序:

  一、学院根据经省教育厅学位办审核后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领取学士学位证书;

  二、学士学位证书由学院统一编号,并报学位办备案;

  三、填写好的学士学位证书应加盖学校公章、钢印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印章后,方为有效;

  四、学士学位证书如有涂改则该证书无效。

  第六条 附则

  本规定由河南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分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