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大学授予成人学位暂行规定(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2月05日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为保证河南科技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授予对象   河南科技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含高中起点、专科起点)以及河南科技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两年内的毕业生,符合条件者,均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授予条件   (一)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育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四、附则

  (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脱产、半脱产、函授、夜大学本科学生,应在修业年限内参加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当年或次年均可参加上述考试。

  在豫所有申请报名者均应在河南科技大学本部参加该考试,并按河南省学位委员会每年下达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设在省外的函授站所管辖学生,经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商所在省(市)学位委员会同意,可在指定地点参加相应考试。

  (二)所有申请学位者在计算各科成绩时,可以从总课程门数中把免修课程剔除;一门课程多次考试的可按若干门课程对待;五级制计分成绩分别按: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换算后进行总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或毕业考试各科平均成绩单列,不纳入总评。

  (三)在学士学位申请、审核、授予的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五)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