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授予成人学位工作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2月01日

摘要: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012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教高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授予对象   经教育部批准备案、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等)培养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授予机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术水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要求执行,即高等学校本科

  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推荐、受理、审核、授予过程中,凡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开始施行。原《淮南师范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成人学位授予文件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士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