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师范学院成人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2月01日

摘要: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保证我院各专业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制定的《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工作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文件,“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由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负责”的精

五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由本人提出正式申请,所在系组织审核、评议,提出推荐名单,并报学院学位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同意受理后,方可参加外国语及本专业主干课的学位考试。

  第七条 申请手续:

  1、我院脱产进修本科班和函授(业余)本科班的应届毕业生,凡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到所在系登记、报名,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2、各系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推荐名单,并于毕业后二个月内向学院学位主管部门报送其思想政治表现材料和全部课程(包括毕业论文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考试(考核)成绩

  第八条 授予办法:

  1、院学位主管部门对推荐名单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者,予以受理。

  2、择优受理的学位申请者,必须参加外国语及专业主干课的学位考试。外国语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考试,专业主干课由安徽师范大学组织考试、考核。

  3、学位申请者参加外国语和专业主干课学位考试,如有一门不及格,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不及格的课程不再进行补考。

  4、院主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部门(教务处)对各系择优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及材料进行复核后,在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后六个月内向安徽师范大学主管学士学位工作部门(教务处)推荐我院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报送有关材料。安徽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对择优受理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评议,并逐一进行表决,通过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授予,日后也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位申请者、推荐单位以及授予单位在申请、推荐、受理、审核、授予过程中,凡违反国务院委员会颁发的《暂行规定》和省教育厅制定的《实施工作细则》条款规定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并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