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医学院授予成人学位实施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2月01日

摘要: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高中起点本科、专升本(脱产、半脱产或不脱产)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提出学位申请。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2、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第九条 学位办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发文公布学位获得者名单并颁发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校对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被授予者的有关材料严重不实或发生违反本《细则》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有权取消已授予的学位。

  第十一条 鉴于成人教育自2004年改为春季入学,又因不同学习形式学制不同,有春、秋两季毕业生,成教院原则上每年春季向学位办报送推荐材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皖南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皖南医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