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授予成人学位实施办法(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29日

摘要:  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浙教高一字〔1992〕第59号),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专科起点和高中起点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及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以及《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

)在学习期间,累计补考课程达到五门次以上或主要课程达到四门次以上,大专起点的本科班补考课程三年制达到三门次以上,二年制达到二门次以上;

  (三)所确定的3门学位课程出现任一不及格;

  (四)考试作弊。

  第八条 学位课程考试不能申请缓考。

  第九条 如发现学位错授或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由校学位委员会复议,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会签审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宁大政〔2001〕169号文件(附件9)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