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办法(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29日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字012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定》精神,参照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2、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各科成绩和毕业论文

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

  4、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签署评定意见。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

  五、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章、颁发,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继续教育学院具体负责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