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成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28日

摘要: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授予对象   第二条 凡经国家和省招生部门批准录取、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校函授、夜大学、成人脱产班的高中起点本科或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

课程成绩影响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可在毕业后一年内申请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再行按本程序办理。

  五、附则

  第九条 申请授予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者,其申报、考试和审核费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本人负担。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