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成人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28日

摘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上海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为了确保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受理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仅限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业中经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注册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完成学业,同时符合下列

递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成教学院依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结论,向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5、以上程序在规定时间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六条 凡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书面通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成教育学院提出书面复议意见。由成教学院向学校学位办公室请示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通知本人。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