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成人学位授予暂行条例(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27日

摘要: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的(89)学位办字023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保证我校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并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   1、学士生必须是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初步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者。   2、学士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课学习成绩优良,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

名单由继续教育学院随毕业证书学生名单一同存校档案馆备案。

  2、成人本科毕业生颁发国务院学位办统一印发的学士学位证书,注明其学位获得的学习途径。(例如:函授、夜大学、脱产及专升本、本科等)

  3、对于毕业当年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学士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