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成人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26日

摘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校按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医学等九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修完规定的学分或课程,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成人高等教

第七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以及相关的学位考试,均以一次为限。凡未在有效期申请者、或申请后中途放弃、或学位考试未通过者,学校均不再受理其申请。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第八条 学校对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

  第九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如对学校的决定不服,可于收到学校书面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办或自考办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一次。继续教育学院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此前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规定或条文,自行失效,在校生均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