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学位实施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25日

摘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学位字012号)和《东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培养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我校函授、业余、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及我校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联合培养的开放教育等办学形式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

员会对申请者是否具备申请学士学位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报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5、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形成综合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评定。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程序评定通过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7、报吉林省学位办公室审查备案并进行电子注册。

  第六条 学位授予工作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政策性。若在申请及授予学位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撤消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与修改权属东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东北师范大学授予函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东北师范大学授予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东北师范大学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和《东北师范大学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合作培养本科开放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