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授予成人学位工作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22日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   1、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2、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

业后三个月内须向本校成人高教管理部门(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提出申请;

  2、继续教育学院向专业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者名单,并提供学生政治思想表现及奖惩情况、学习成绩总表及学位课统考合格证书等材料;

  3、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填报“辽宁工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审批表”和“辽宁工业大学学士学位审批名册”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士学位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证书验印及发放。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证书由省政府学位委员会验印。验印须提供:验印申请书一式三份,校学位委员会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决议、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单,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各一份。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